合同自然终止后撤销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解析
引言
合同自然终止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等情形。在合同自然终止后,如一方发现合同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等可撤销事由,权利主体是否可行使撤销权?笔者将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件,就合同自然终止后撤销权的行使以及法律后果进行解析。
一、案情简介
乙某向甲某出租了一套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承诺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若乙某隐瞒真实情况的,则乙某构成欺诈,甲某有权撤销房屋租赁合同,且乙某应赔偿甲某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某从他人处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申请调查令调查到该房屋内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庭审中,乙某抗辩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自然终止,无需返还租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房屋租赁合同,乙某返还甲某部分租金,并赔偿甲某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信息,致使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合同的案件。受欺诈方在合同自然终止后才知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并在除斥期间内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受欺诈方撤销合同的请求。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撤销权
在民商事领域,撤销权类型包括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赠予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公司决议的撤销权、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等。本文主要讨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对应的撤销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以及对应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7条规定了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细化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三人就行为人意思表示存在转达错误的,行为人也可主张适用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传统民法理论上与重大误解相关的概念是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地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
《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了受欺诈方因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导致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对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则构成欺诈。实践中,欺诈一般是指欺诈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实施欺诈行为的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也可能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的相对方非善意时,也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进一步而言,欺诈行为影响了受欺诈方的自主决定权,导致受欺诈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愿,侵害了受欺诈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了受胁迫方因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胁迫,导致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2条对胁迫行为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实践中,胁迫一般是胁迫方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侵害了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了一方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被合同相对方利用,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境实施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客观上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需要关注的是,权利义务失衡的判断时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综上,从意思表示角度而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情形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为意思表示真实,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效力瑕疵,法律规定赋予行为人撤销权予以救济,由行为人选择是否撤销具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撤销权并不因合同自然终止而消灭
首先,从《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来看,其并未规定权利人在合同自然终止后不能行使撤销权。从文义解释角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权利人即享有撤销权。其次,《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撤销权消灭情形并没有合同自然终止情形。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没有行使撤销权,欺诈、显失公平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情形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以及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再次,若剥夺权利人在合同自然终止后的撤销权,将不利于法律价值导向,可能助长欺诈方、胁迫方实施不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自然终止与合同被依法撤销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自然终止并不能成为合同不应被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四、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
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若符合撤销要件,则合同将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55条、15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等特别情形下将产生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其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标准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实务中,若前述规定在适用时存在竞合的情形,权利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进行适用。
(二)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报酬一方可请求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若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被撤销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前述规定比较有意思,即使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没有过错,也需支付资金占用费,只是计算资金占用费利率与有过错情形下相比较低。那么,行为人在请求撤销合同前需要进行评估,合同被撤销后对自身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是否匹配。
(三)遭受精神损害的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不仅包括行动自由,还包括精神活动的自由和个人自主决定的自由。【2】《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中的“人身自由”包括意志自由,个人意志受他人干扰后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并非其自由意志的产物。【3】一方实施的欺诈、胁迫等行为,直接影响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的交易决策,侵害了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法律行为层面的自由决定权,也即侵犯了受欺诈方、受胁迫方享有的基于意志自由而产生的人格权益。笔者认为,若欺诈方、胁迫方侵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笔者办理的文首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赔偿。
五、结语与建议
合同自然终止并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特殊领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涉及损害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需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情形下,除斥期间为90日,当事人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欺诈、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形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欺诈、显失公平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情形下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且,当事人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若当事人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无法再通过主张撤销权的方式获得救济。实务中,若符合行使撤销权事由,行为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除斥期间的消灭无法获得救济。并且,应及时固定符合撤销合同事由的证据,对于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证据。
【1】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第290页
【2】参见温世扬:《民法典视域下的“人身自由”》,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3期
【3】 参见谢鸿飞:《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侵权下游损害的侵权责任》,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