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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恒业绩 || 总包拒付增项工程款?诺恒律所张隽律师替客户追回千万!

作者:诺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2-25 点击:

近日,我所合伙人张隽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在财政审计存在漏项的情况下,凭借扎实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助力专业分包方当事人成功追回1000余万元工程款,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增项未审计千万工程款遇阻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系一家建设工程专业分包企业,承接了某国企总包方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总包方均为国有企业。案涉专业分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

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后,财政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未将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两项洽商工程纳入审计范围。总包方以“结算依财政审计结果为准”为由,拒绝支付该两项洽商对应的洽商款,同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导致我方当事人超千万元工程款迟迟无法收回。

多次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包方支付未付工程款及漏项洽商款。

 

【律师亮剑】

审计漏项非免责事由,据理力争获法院支持

接手案件后,张隽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财政审计漏项情况下,总包方能否以合同约定对抗分包方的洽商付款请求?

经深入分析后张律师认为:

财政审计系行政监督手段,其审计结果不能否定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两项洽商工程均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洽商记录、施工图纸、验收文件、移交文件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增项工程实际发生。

专业分包协议约定“结算依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应以审计结果客观、完整为前提。财政审计明显漏项缺项,未涵盖全部施工内容,该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唯一依据。

审计范围内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亦应由总包方承担支付义务,其抗辩理由均不成立。

庭审中,张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结合最高法类案裁判规则展开充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总包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1000余万元工程款及漏项洽商款。

【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结算,这些要点需注意

1、财政审计≠民事结算的绝对依据

(1)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督行为,其目的是监督国有资金使用合规性,并非直接确定民事合同当事人的结算价款。非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发包方不得以未完成财政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也不得要求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2)若审计结果存在漏项、错项,且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内容与审计范围不符,法院可根据双方真实履约证据调整结算价款。

2、洽商增项工程务必留存书面确认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洽商增项、变更情况较为常见。分包方应注意及时与总包方、发包方签订工程洽商记录、变更签证等书面文件,明确增项内容、工程量及计价标准,实际完成增项施工的记录及验收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而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明增项工程真实性的关键,可避免后续结算时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3、思维导图

 

 

【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同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思路。在此提醒广大建设工程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务必强化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遇到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诺恒律所将持续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业务,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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